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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状信  尊敬的领导: 您好!我叫小桥流水,是某单位党政办工作人员,大专文化程度,2003年经市人事局批准聘用为干部。历任水利站会计、农机站站长、党政办副主任,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任老干部专干,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,2006年确定为科员,现仍在党政办从事新闻报道工作。 反映的问题 主要是身份的确定和待遇的落实情况。自2005年乡镇机构改革以来,我的身份自己都搞不懂,说是行政编制吧!领的工资是事业的;说是事业编制吧!事业单位没有我的岗位,我还拿有行政津贴。说是干部吧!领的是工人津贴。也就是说截止目前我领的是事业科员的工资、行政工人的津贴;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编制、工勤人员的津贴。 多次反映未果,无奈我只有恳请政府领导质疑许昌市人事局!因为我的干部聘用文书是经市、县两级人事部门审批的。尤其是在2005年河南省乡镇机构改革时,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,最终以干部身份确定并定岗为离退休工作人员的,最后经过多次张榜公布,报省编办备案,为什么现在许昌市人事局不承认我们的干部身份?该局有关人员称行政单位不存在聘干,那我的干部身份是从天上掉下来的?2005年入编为什么不说?他们不从解决问题的思路去处理问题,而是采取霸王条款强行压制、自欺欺人。所以,我要求许昌市人事局审核补发我的行政工资和津贴差额数。 这其中有些同志会以聘用干部身份是从2001年8月14日以后不予认可的,那么事业单位却予认可?请问:根据中组部、人事部、中央编办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人发[2001]88号),2001年8月14日以前经市(地)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,现在编在职且符合登记条件(参照《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》豫发[2006]14号附件2)的予以登记;登记后备注为“聘用职干部”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登记。针对这个规定,我们认为不切合实际,不合理,原因是根据人发(2001)88号文件精神要求:各级党政机关,社会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,要按照1983年中央组织部,劳动人事部【关于整顿"以工代干"问题的通知】要求,坚决停止个别地方仍在使用的"以工代干","工人转干"的错误做法.在职"五大"毕业生需要调整工作的,要一律按照规定条件,通过公务员公开招考或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进行,不再搞身份"转干"及相应的工作安排.政府人事部门和其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,不再进行"以工代干"和"转干"的审批工作.这个文件明显只是说停止以工代干和转干审批,而对聘用制干部没有明文规定.因此聘用制干部不能引用88号文件的规定.所以,我觉得参照公务员登记应结合实际,公正客观.既然是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,2001年以后批准的也应该给予参照登记,不应该硬套用人发(2001)88号文件,拒绝给我们登记!!!况且《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》豫发[2006]14号及其附件2)并没有指出2001年8月14日这个界限;还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干人员都按政策办了吗?其他政策都执行了吗?所以,强烈要求人事部门恢复我参照公务员的权利给我进行登记备档!真正体现出公务员登记的对象是依法履行公职、纳入国家行政编制、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,且现在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真实含义。 尊敬的领导,自聘干以来我为了这个干部的尊严所承担的压力、付出的汗水和泪水无以言表。从聘用为干部那天起,我无时不是以干部的标准来要求自己,争取得到进一步提高,到现在我上班19年了,享受的仅仅是一个初级工的待遇,这一切都是我造成的吗?这些年来我多次反映未果,难道某些人、某些单位不该为此事付出一点点责任吗?许昌市自2001年以来聘用了多少干部,这么多干部都能进行内部消化,为什么我的就不行???简直是可悲、可叹、可恨、可憎。 我要问他们做出这样的事情其用意何在?我等在基层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冲锋陷阵、鞠躬尽瘁,岂容他人在办公室克扣军饷,制造许昌乃至河南不和谐事端!!! 望领导能过问此事还我一个公道!恢复许昌一个平静!! 至此 敬礼 一个来自基层干部微弱的呼声 2008年7月9日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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